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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月起施行

2016-11-28 11:17   来源:吉林日报   阅读:

12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省气象局副局长李振声对颁布《条例》的初衷、主要内容及配套规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进行情况介绍。

《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是我省继《吉林省气象条例》《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之后颁布的第三部省级地方气象行政法规,也是一部专门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气象法规,《条例》共32条,主要对气象设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报告抄送、建设工程审查、气象台站迁移审批及举报七项制度进行规定。《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将对提高全社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意识、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提供依据。

目前,我省共有各类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56个、区域气象自动观测站1388个,因城市规划和探测环境遭受破坏而被迫搬迁的气象台站共24站次。李振声说,探测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主要是规划不到位及有规划而在施工中没有按规划实施,《条例》的出台将有效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合力,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危害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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