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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2016-08-24 20:08   来源:未知   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重大转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意见》(吉政办发[2009]3号),以及科技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实施重大转化项目,旨在通过政府引导,最大限度地调动和集成优势科技资源,加快推动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重大转化项目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领导,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立项评审、论证,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重大转化项目的实施一般分公开征集、初筛确定、整合设计、综合评审、实地考察、立项启动等六个阶段。

第二章项目的确立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发展计划处”)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任务,统一组织重大转化项目的征集。

第六条重大转化项目优先安排和支持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产业规模,可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且具有重大影响的转化项目。

1、技术含量高。属国内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属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际先进以上;

2、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具有较大市场需求、2-3年内能够达到相当的生产规模并实现较大效益;

3、项目在省内实施、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组织保障到位,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

第七条申报重大转化项目的条件要求:

(一)申报重大转化项目在以下范围选择:

1、国家和本省发布的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指南成果;

2、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并已通过验收或鉴定的成果;

3、获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4、已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具备转化条件的成果;

5、省外或海外来吉转化的成果;

6、其它具有重大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

(二)申报单位是在吉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或是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的联合体,应具备的条件是:

1、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2、企业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

3、建立了有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4、企业所属地政府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持。

第八条重大转化项目的设计和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开放原则。重大转化项目应充分调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形成产学研推进机制。

2、集成原则。重大转化项目强调项目、人才、基地等统筹部署和多种技术集成,并在集成基础上形成重大产品和产业。

3、市场原则。重大转化项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和作用。

第九条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按厅里的统一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分管领域征集的重大转化项目进行咨询、初筛,形成初步意见。发展计划处根据相关处室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进入下一轮评审论证的建议项目,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发展计划处根据厅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会同相关处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议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综合论证结果,提出优选或可选项目排序及经费预算意见,提交厅党组审议。

经科技厅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后,会同省财政厅正式提出立项建议,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吉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经费拨付、项目评估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吉林省科技厅负责重大转化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执行期间,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或按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发展计划处综合汇总后,形成年度进展报告,经厅领导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和省领导审阅。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主管业务处室和发展计划处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申请合同变更:

1、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2、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实施的;

3、技术引进、项目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计划进行的;

4、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5、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业务处室商发展计划处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并会同省财政厅审定。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批准中止、撤销的项目已经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相关业务处室和发展计划处审查并存档。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重大转化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发展计划处每年协调有关业务处室,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记录在案,形成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档案,并作为对新立项目及对原有项目进行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重大转化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管理与使用,应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6]46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6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重大转化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发展计划处组织,按《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期满后的半年内完成。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业务主管处室提出验收申请,经发展计划处审核,报厅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重大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十二条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重大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科技部有关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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