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创〔2016〕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发挥各地在创新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科技创新的区域集聚规律,因地制宜探索差异化的创新发展路径,建设若干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有力支撑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创造的新经验,请及时报告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已开展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的城市(名单见附件1),请根据《指引》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市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区域示范引领作用;请对照试点建设方案并参照建设创新型城市指标体系(附件2),抓紧做好试点建设自验收评估,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开展第三方总结评估,推动若干城市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指引》要求,积极支持和推动城市创新发展,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结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整体部署,统筹东、中、西及东北区域布局,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持续加大支持和推动力度。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