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欢迎您访问吉林延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官方网站!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关于印发《延边州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13 14:24   来源:延边州科技局   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制定了《延边州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边州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延边州财政局               延边州科技局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延边州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6〕498号)、《中共延边州委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州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延州发〔2014〕6号)等设立。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州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科技局共同管理。


(一)州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州科技局开展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4、负责参与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以及预算评审和结题审计、评估。


5、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州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会同州财政局发布项目指南。


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建议。


3、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以及预算评审和结题审计、评估。


4、负责对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5、负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负责科技计划的执行和绩效考评情况的信息公开。


(三)市县相关部门的职责


1、建立健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项目资金。


2、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制定并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扶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3、按规定管理使用好专项资金,按时限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4、做好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绩效考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州内科研院所,在州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攻关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的技术支撑等。


(二)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医药产业推进计划项目、专利转化与推进项目等。


(三)科技引导计划。包括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重点新产品项目、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与技术转移示范项目、科技扶贫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等。


(四)科技平台建设计划。包括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成果转化中试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等。


(五)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六条 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每年3月底前编制和发布本年度项目指南。


第七条  申报单位向州科技局、州财政局报送的科技项目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和指标;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预算编制;成果提供形式等内容。


第八条 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申报项目须具备实施条件,当年无法实施的不得申报。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研发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其他项目资金情况,对获得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九条 州财政局、州科技局要根据评审研究确定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制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结余结转的专项资金,按国家、省和州结转结余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市财政部门报告,由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上交州财政。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拟分配到单位的专项资金,州财政局和州科技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州财政局负责根据资金分配意见及时拨付下达资金。同时,州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州财政局、州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财政局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 编报虚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 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 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C) 2016 www.ybny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吉林延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龙井市工业集中区 邮编:133400 电话:0433-3265010
技术支持:延边云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吉ICP备1600472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