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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10-29 09:16   来源:农业农村部   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的要求,现就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采用统一式样,设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及封套。登记证正本与副本内容一致,具体式样、尺寸和印制标准详见附件。自2018年10月1日起,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式样。

(二)内蒙古、西藏、新疆等民族自治地区需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上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的,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式样、内容保持一致,并将登记证正本、副本及封套样品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管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启用后,先期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和登记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换证赋码工作。2015年以来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地方自行编码发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证赋码工作。未按期完成换证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旧证照作废。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并加盖印章,各省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地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登记证并加盖印章,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等区域,以及不设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地区,其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登记证并加盖印章。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发放要严格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程序和手续,确保依法依规。登记证发放前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资产情况、业务范围、成立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信息进行认真核查,核实无误后通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打印登记证。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原则上由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和改革类型依次组成。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名称中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应与其所在地市名称连用。仅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也可以称为××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证中的名称相同。现阶段,广东省已按照地方政府规章办理登记、刻制印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暂不作名称变更,本通知下发后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命名。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记载的事项中,登记类型统一为“集体经济”,资产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总面积”和“资产总额”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统一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组织成立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取得登记证(包括先期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和地方自行编码发证)的发证日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赋码、换证赋码、变更登记后取得的登记证,自发证之日起10年内有效。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需要填写集体资产、改革时点量化资产等相关信息。其中,集体土地总面积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总数,资产总额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账面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集体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即所有者权益),资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总额,股本总额为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时点全部股份对应的量化集体资产金额。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印制

(九)各省(区、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本辖区登记证的印制工作,印制费用由各省承担。各省要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规范程序确定承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印刷企业。印刷企业应选择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防伪技术产品)等资质证书的承印企业。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式样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设计,版权归农业农村部所有。各地应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式样以及印制标准。不符合本通知公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式样的证书,不得标注“农业农村部监制”字样。

(十一)各省(区、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印制管理,确保承印企业严格按照印制任务书确定的数量和质量,依据印制标准,开展登记证印制工作;确保承印企业不得擅自印制、销售登记证,不得擅自将登记证的印刷业务转包给其他企业,不得降低印制质量、粗制滥造。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监管 

(十二)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定期督导检查制度,重点对登记证的印制、发放、使用等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各省(区、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年度向农业农村部报送本辖区登记证的印制、发放、使用等情况的报告。

(十三)各省(区、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登记证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登记证在本辖区规范使用。对于伪造、变造登记证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登记证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管理、印制登记证的,要责成限期改正。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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