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企业违规引进、生产调运、销售未经检疫的种子种苗,造成植物疫情传播蔓延,并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为有效防范疫情风险,强化植物检疫监管,我部定于3—10月在全国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以种子、种苗的违规引进(境外)、调运、销售为重点内容,以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和生产企业为重点对象,严格引种检疫审批、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制度落实,强化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提升植物检疫监督管理水平。
(一)国家南繁育种基地。重点检查种子种苗繁育田块是否发生重要检疫性有害生物,调入的种子来源是否清晰、有无植物检疫证书,种子生产繁育单位生产前是否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登记备案及申报产地检疫。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是否按照检疫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产地检疫,新发突发疫情处置是否及时到位。
(二)地方种子种苗生产基地。重点检查种子种苗生产繁育企业植物检疫法规执行情况,种子种苗生产基地检疫预防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检查方法
(一)辖区自查。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市、县级检疫机构采取自查或联查等方式,深入实地开展种子种苗检疫执法检查。对重点作物、重点基地,会同林业、海关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做到无缝对接。
(二)全国联查。国家南繁育种基地、甘肃种子种苗集中繁育基地,由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会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联合检查。全国联查共分4—6个组,每组5—7人。每组检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日内。具体时间和参加省份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会同当地检疫机构商定。参加联合检疫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费用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三、检查时间
具体时间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检查阶段(3月1日至8月30日):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当地主栽作物、重点防范疫情,有序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后续督促检查。
(二)整改通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梳理,向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通报。
(三)全面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对辖区内种子种苗基地和繁育单位情况、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建档。总结本省检疫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置措施、工作经验与存在不足,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国家种业安全、农业产业安全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种子种苗检疫工作,加强疫情风险防范,充分吸取去年南繁基地假高粱和宁夏黄瓜绿斑驳病毒疫情教训,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细化方案,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提升种苗检疫监管水平。
(二)全面摸清底数。全面摸清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繁育单位、种子种苗基地基本情况,建档立册,分片包干,切实加强种子种苗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通过信息化手段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对种子种苗基地实行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推进农业检疫、林业检疫、种子等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三)开展检疫宣传。各地要针对植物检疫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区域,大力宣传植物检疫法规和相关知识,切实提高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主体的植物检疫意识,推广宣传好的典型和做法,保护种子繁育基地生产安全。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局面。
(四)规范执法行为。探索建立检疫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文明执法、规范执法,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参加检疫检查的人员需统一穿着检疫制服,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有关精神,树立植物检疫队伍良好形象,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联系人:1.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植保植检处常雪艳 电话:010-59191451
2.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王晓亮 电话:010-59194524
附件:1.植物检疫执法检查重点清单
2.农作物种子种苗基地情况统计表
3.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4.农作物种子种苗执法检查办案情况统计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2日